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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资本市场2013年度“12.4”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3-12-17 来源:证券部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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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执法: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

来源:证券时报 发布时间:2013年08月01日04:56 作者: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

  

  近年来证监会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,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。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,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。

  建立健全“主动型”立法保障机制,加大制度供给力度。可考虑“一年一评估、两年一小改、五年一大改”,及时将监管执法经验和趋势反映在立法之中。

  经过20多年的发展,我国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,在经济金融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,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。当前,要准确把握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定位、新部署,勇于攻坚克难,加快监管职能转变,加强监管执法,切实维护市场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投资者合法权益,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。

  一、加强监管执法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

  资本市场具有法治依赖性,需要推动法治建设、加强监管执法,保障市场运行不“脱轨”。与其他要素市场不同,资本市场的双重性突出,既高效,又脆弱。如果没有有效规则,或规则得不到遵守,逐利的资本就会冲破诚信的底线。轻则导致市场萎缩和停滞,重则滋生和传导风险,危及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。这就决定了要发展资本市场,就离不开法治,就离不开监管执法,资本市场必须走向法治市场。18世纪初期英国和法国先后发生股市“泡沫危机”,引发全国陷入政治动荡,主要原因就是早期市场依靠自发自律调节,操纵、欺诈行为容易泛滥、失控。美国1929年爆发股灾,根本原因也是在此前100多年的历史中,既没有统一的成文法,也没有出面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共机构。危机促使罗斯福政府痛定思痛,制定了一系列证券法律,设立美国证监会。

  资本市场投机违法行为具有伴生性,成熟市场的发展过程,就是一个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的过程。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,信息欺诈、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投机违法行为是市场的伴生物,具有长期性固有性,不会因为市场成熟、加强管理就能完全消失。政府的职责就是以执法为己任,遏制违法行为的蔓延,使市场功能正常发挥。近一个世纪以来,美国国会授予证监会行使的职权,从一般行政执法权,到准立法权、准司法权,逐步扩大。近20年来,美国国会赋予证监会的执法任务还在加码,其拥有的职能超出了任何行政部门,华尔街甚至称美国证监会为三权分立之外的“第四部门”。即便如此,美国证监会还经常需要请求联邦司法部、地区检察官联手行动,提供办案支持,美国社会仍然经常批评证监会执法不力。香港特区经历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后,为提高执法能力,借鉴英美国家增加了证监会多项权力,包括过去只有司法机构才可以行使的传唤权、搜查权、扣留权。最引发关注的是,香港证监会于2004年获得对3年以下刑事案件直接“入禀”法院的权力。我国具有后发优势,需要汲取境外的经验和教训,树立持续不断加强监管执法的治市理念。“宽进严管”、加强监管执法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“着力点”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政府职能迫切需要转变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、提供优质公共服务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。资本市场监管需要以此为契机,更加尊重市场客观规律,扭转“重审批、轻监管”倾向。将“主营业务”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,将“运营重心”从事前把关向事中、事后监管转移。对不该管的事情,要坚决地放,对需要管好的事情,坚决地管住管好。对违法违规行为,毫不手软地追究到底、处罚到位。

  二、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

 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“新兴加转轨”市场,在2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中,注意按照“法规先行”的思路建设市场,注意不断加强监管执法。但也要清醒地看到,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,监管执法领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。

  违法案件越来越多,执法资源相对紧张。近年来,违法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。2009-2012年,案件增幅年均14%,2012年同比增长21%,2013年上半年同比又增加40%。目前,内幕交易案件数量超过一半,欺诈发行、虚假信息披露案件在快速上升。同时要看到,一方面,还有为数不少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查处;另一方面,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,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,违法案件还会增多。

  面对这一形势,尽管近年来执法队伍不断加强,但在监管角色尚未转变到位的条件下,人员不足、投入不足、缺乏激励的问题还长期存在。受编制、经费等各种限制,中国证监会系统目前专司执法的人员不到600人,不及职工总数的20%。而美国证监会经过2011年部门重组,执法部门人员达到1236人,占总数的32%。此外,成熟市场都在利用先进科技装备搜索调查违法行为,节约大量人力。我国在这方面投入不足,科技执法还跟不上形势发展。

  违法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,执法手段相对不足。随着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加快,混合型、交叉型产品越来越多。借助互联网,违法者可以轻易实现跨市场、跨边境作案。当事人反调查的意识越来越强,内幕交易开始向隐名化、集群化、跨界化、多层传递演化,市场操纵出现短线化、多点化、合谋化和跨市场化的趋势。部分案件的社会关系复杂,不仅涉及上市公司、中介机构高管人员,还涉及到金融机构、党政机关干部。这些都对监管者提出了挑战。

  与此同时,行政执法普遍存在案件发现难、取证难、处罚难、执行难的问题。资本市场案件查实率只有60%-70%,主要就是因为执法手段不足,调查困难。当事人往往不配合调查,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。

  维护市场“三公”的任务艰巨,执法环境亟须改善。在资本市场中,虚假陈述、市场操纵、内幕交易等行为严重扭曲价格信号,使金融资源发生错配,这是我国市场“三公”程度不高的表现。与此同时,社会法治意识薄弱,监管执法受到干扰,违法成本低,问责不及时。据统计,目前资本市场的法规规则超过1200件,问责条款达到200多个,但其中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行政、经济责任,没有启用过的条款超过2/3。毋庸讳言,其中既有立法修法不及时、不具体的问题,也有执法体制不适应,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的问题;既有人情世故的原因,也有不敢碰硬、不坚持原则的原因。这些因素长期存在,致使相当一部分责任追究不了。近年来证监会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,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。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,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。

  投资者保护任务越来越重,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安排不相适应。保护投资者,就是保护市场。我国拥有全球最多、最活跃的个人投资者群体,散户占比高,缺乏金融风险识别能力,容易成为各种欺诈行为的受害者。近年来,一些大案要案,特别是上市造假类案件涉及的主体众多,受害投资者多则几十万人,少的也有一万多人。随着公众维权期望值不断提高,各方面要求监管部门有更多作为的呼声在增加,保护投资者的任务加重。

  现有的执法模式程序较长,效率较低,还不适应威慑违法行为的需要,还不能尽快回应市场和社会的关切。一方面,我国还没有形成与现代资本市场节奏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新模式;另一方面,我国投资者维权的渠道还不顺畅,投资者难以获得经济赔偿。现有法律法规还不适应证券集团诉讼等做法,支持投资者维权的公共机构有待健全。

  三、努力构建符合国情的资本市场执法体制机制

  推进资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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